第二十六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调查核实所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所的地址、畜禽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提供本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所情况。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