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和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畜禽养殖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禁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