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