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要时对评估报告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