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治理措施、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在重大隐患点设立观察点,配置观测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安排资金,将居住在岩溶塌陷区、泥石流高发区等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人员,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搬迁。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进行巡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安排专人对村镇其他隐患点进行巡查。巡查人员发现灾害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广播、鸣锣、逐户通知等措施报警,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对向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属实并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