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因见义勇为受到威胁、诬陷、报复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