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