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