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

(三)未依法开展龙塘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

(四)未依法处置龙塘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