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造成龙塘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