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