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镇、村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公共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强化对排放污水的治理和监督,并采取建设截污沟(管)、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防止地表径流对龙塘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