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区、镇三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依法履行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责,落实龙塘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检查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