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树木,翻越栏杆(围墙)、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餐盒、食品袋、果皮、纸屑、口香糖等垃圾;

(二)在非吸烟区吸烟、禁火区使用明火;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雪)、垂钓、烧烤、露营、宿营;

(四)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五)在非体育运动场地进行轮滑、打陀螺、甩鞭子、放风筝等体育活动;

(六)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品等;

(七)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热气球、打弹弓等危险活动;

(八)携带犬类(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入园;

(九)采石取土,损毁花草树木,损坏园内各类设备设施;

(十)放牧畜禽,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等;

(十一)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废气、烟尘等;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者活动。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