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依法保护城市公园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设施等完好。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