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经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