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二)制定城市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难预案;(三)维护和管理城市公园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制止破坏城市公园设施、景观等行为;(四)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城市公园的游览秩序;(五)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