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承担防灾避难功能的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灾、防雨等设施,并设置显著指示标志。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