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电梯安全信用惩戒制度,健全信用档案,实施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资质资格的建议。
有不良记录或者1年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被处罚2次以上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录入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