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