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保险等费用,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