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保险等费用,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