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应当积极配合地区人大工委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