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二)饮酒后驾驶;

(三)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四)闯红灯、逆向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掉头;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