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城市快速路行驶;(二)饮酒后驾驶;(三)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四)闯红灯、逆向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掉头;(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