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商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