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