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