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