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