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