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