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单独编制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