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对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