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