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所有权人、管理人对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