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建筑物临街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