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小秦岭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的;(二)未经批准进入小秦岭保护区或者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不服从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