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外国人进入小秦岭保护区的,应当事先向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进入小秦岭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小秦岭保护区内从事拍照、录像、测量、绘图及采集标本等活动。

外国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小秦岭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外事、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