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城乡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城市绿化工作相关信息;并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管护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

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