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三)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四)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