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

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三)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四)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

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