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