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基金,或者通过捐赠、举办公益性活动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 捐赠的款物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