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