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