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保护和管理责任。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田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协助做好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向其支付适当报酬。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