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