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