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焚烧树木、残枝落叶、杂草等;(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三)焚烧民俗祭祀物品;(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