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树木、残枝落叶、杂草等;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三)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