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禁止渔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