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