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