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