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