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